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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楊 帆
  多年以來,圍繞國有資產改革與流失問題一直爭論不斷,但公有財產不限於國有資產,大家普遍忽視了國有事業單位(包括高校)在內“單位財產”的產權和管理問題。
  單位資產,法律上稱為“法人財產”,是自主經營,自負盈虧的法人單位擁有的資產。它數額巨大,其產權比國有資產更不明晰。它應該屬於公有制,最初的資產可能是計劃經濟下劃撥而來,屬於國家所有。
  但發展數十年以來財產已經增值數十倍甚至數百倍,特別是自主創收,利潤留成中的發展基金,再投資形成的這部分資產,所有權應屬於單位,國家不能平調。這部分財產數額驚人,以高校為例,在正規辦學以外通過MBA,EMBA,開門辦學,年收入可達十億至上百億。按照高校法,財務制度是“收支兩條線”,收入全歸學校賬戶,支出另撥。
  近年來“中外合作辦學”如火如荼,其核心就是自收自支,終於可以脫離單位財務部門監控。其實各種留成資金如MBA辦學留成,錶面上按國家財務制度支出,但國家只能監督支出標準,不能監督具體使用。做什麼,花多少,全由單位領導人說了算。單位群眾最多分得一些獎金,沒任何管理權和知情權。這類資金的所有權屬於單位,其使用權支配權和絕大部分收益權,在單位領導人手裡。
  單位所有制,本質上應為公有制,應由法律予以明確和規範。現在統一概括為“法人財產權”,其所有權在名義上屬於法人,獨立自主,自負盈虧。但法人財產來源非常複雜,如按股份劃分,各筆資產分屬不同性質的股東,受到國家財務制度的種種限制,也不能無限制混合使用。
  應該明確,單位資產的所有權為公有制不是私有制,但也不是國有制。應屬本單位職工共有,但不是集體所有,不能分割。
  承認單位職工的共有財產權,是擴大內部民主管理的主要根據。單位群眾應選舉自己的財產代表,對單位財產和經營狀況進行內部監督,類似企業的股東代表和董事。
  單位財產的所有權、支配權由單位領導人控制、單位領導人的權力要受到制約,如財務標準、投資權限、分配製度、民主監督等,特別是幹部任免的年齡和任期限制,對實權單位採取更加嚴格的任期限制,到期必須輪換,可從根本上杜絕單位領導個人,通過合法途徑化公為私的可能性,並大大限制其通過非法途徑化公為私的現實性。
  目前,利用權力把單位資產化公為私的最大危險,是在幹部制度方面,個人專權擅權向幫派化演變。一個幹部權力再大,也是有任期的。既然終身制不可能,就要在換屆時提拔自己的親信,代表自己幫派的利益。幫派化是在公有制和黨的幹部制度制約下,利用權力把單位資產化公為私的新趨勢,值得我們高度警惕。
  在制度上預防腐敗非常重要,其中特別重要的是在任用幹部方面防止幫派化。
  必須進一步完善和堅持迴避制度,輪換制度、質詢彈劾制度、公開考察制度。這不僅是為了保障人才的提拔和使用,其背後還有巨大的公有經濟利益要保障。這是中國目前反對腐敗,特別是防止用人方面的腐敗,所具有的深刻的政治意義,社會意義和經濟意義。▲(作者是中國政法大學教授)
(編輯:SN090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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